一、总则
第一条 发展规划处处务会对本处负责的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的例行工作会议。为加强会议管理,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处务会由处长召集并主持。
第三条 处务会由处长及办公室职能人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可吸收处内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处室职能人员作会议记录。
第四条 处务会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如遇其它重大事项需上会研究决定的,按通知进行相关工作。
二、议题
第五条 处务会的议事范围
(一)研究贯彻执行校党委、行政决议、决定事项;
(二)研究提交处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研究本处行政工作的有关重要问题;
(四)研究本处行政工作需协调的问题;
(五)特急或特殊事项需处务会决定的问题;
(六)各分管领导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通报。
第六条 议题收集
(一)正、副处长,办公室主任直接提出;
(二)办公室工作人员提出的议案,须经处长审核后方可列为议题。
第七条 办公室提出的议案,必须事先认真调查研究和论证,形成简明的书面材料并提出可供选择的处理方案。临时动议的特急议题由处长或相关事项负责人向处长申请确定。
三、议事程序
第八条 每个议题,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负责人报告情况,然后针对议题进行研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作出明确决定,即作为会议的决议。对暂不能作出决定的也应有明确说明。
四、会议纪律
第九条 处务会是本处行政的重要工作会议,参加人员应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事先请假。
第十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者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得外传会议决议情况。
五、贯彻督办
第十一条 处办公室要认真贯彻处务会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可向处长反映,由处长协调或请示分管领导解决。如要复议,由处长提出。
第十二条 会议的决议、决定,交由相关负责人负责督办并记载办理情况和结果,并及时将执行情况、办理结果等信息反馈给处长。
六、附则
第十三条 会议的会务工作发展规划处办公室负责,包括会议组织安排、议题收集、拟制议题、制发通知、准备有关会议材料、作好会议记录、起草会议要求制发的文件或会议纪要等。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